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及申请程序说明
发布时间:2008-07-08 16:47:14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持《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持以下材料及社区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中央、省属单位的下岗职工也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二)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的军人退役的有关证明及《就业失业证》、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加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自有资金证明;
(六)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担保机构及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由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手续,转当地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审批,核发小额担保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