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公布取消了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7〕15号)对应取消了3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我市决定对应取消9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落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市政府落实国发〔2017〕7号和晋政发〔2017〕 15号对应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