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与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创新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显化和保护农民土地资产的价值和权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即增减挂钩方案中拆旧复垦部分,以下简称综合整治),构建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机制,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政策精神,现就建立和推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制度提出具体如下指导意见:
一、 增减挂钩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二、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农民集体。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可以由农民集体以村为单位或者多村联合申报。
综合整治项目可以由农民集体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投资者进行申报立项,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是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
三、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筹集方式由农民集体自主决定。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农民集体可以自筹资金实施,也可以委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投资者实施。
四、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如新村选址、移民选址、建房方式、房屋户型、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由农民集体自主决定。
五、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农民集体自主决定。农民集体自筹资金实施综合整治的项目,所产生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全部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委托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投资者实施综合整治的项目,所产生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收益如何分配由双方合同约定。
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前,新村已建成,不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要求的,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收益按一定比例归农民集体所有。
六、通过实施综合整治项目,整理空闲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扣除新农村建设占用面积、预留给农民集体的后续发展用地,节余的建设用地面积即可成为建设用地节余指标。
七、建设用地节余指标作为政府上报征地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同时也作为国有经营性用地首次出让时土地使用者的准用条件。
市、县(市、区)新增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扩展到其他类型用地)首次出让,竞得人必须持有与竞买宗地相同面积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才能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存量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当年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与竞买宗地面积相同面积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价款。
城中村改造节余的建设用地,经报征成为国有建设用地以公开方式出让,竞得人不需持有建设用地节余指标,也不缴纳建设用地节余指标价款。
八、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应当在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所),采用挂牌、拍卖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易,经登记生效。
建设用地节余指标交易后不得再次转让,但可以分割、合并使用。
九、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价格应以市、县(市、区)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保护价为基础,按市场规则由交易双方通过在市、县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所)以挂牌、拍卖等多种方式决定。
在确定当年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最低保护价时,应充分考虑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成本,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农房建设、拆除复垦以及空闲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造物拆除补偿等成本。
市、县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确定并公布当年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最低保护价。
十、建设用地节余指标自交易、登记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在此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持有人可以申请政府设立的土地整治专业机构按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当年最低保护价回购。
十一、经立项实施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所)统一登记并发放《建设用地节余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节余指标证书》应当载明省级验收合格文件文号,做到产生地、面积、验收项目等各项数据信息和档案资料完备,保证可以溯源和复核。
建设用地节余指标需要分割、合并使用的,权利人应根据《建设用地节余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申请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变更登记。
十二、交易机构要健全节余指标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土地市场和指标市场信息化建设,及时公布土地及节余指标供需相关信息,确保政策、信息公开透明。
十三、交易机构要健全节余指标交易市场动态监管机制。对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市场进行动态监测,同时针对异常状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十四、交易机构要促进节余指标市场与国有土地市场协调运行。根据指标市场供需情况,适时进行交易,实现指标交易常态化。
十五、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考虑建设用地节余指标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确保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建设用地节余指标价款计入取得土地总成本。
十六、鼓励各类资金参与综合整治。投资者可在长治市范围内投资综合整治项目,与农民集体就整治规模、资金投入、补助金额、农房建设标准、节余指标归属等相关事项进行商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做好项目规划、立项、推介、验收及法律等服务和监管工作,引导投资者与农民集体直接签订投资协议。
十七、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节余指标交易指导协调机制。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要求,做好建设用地节余指标交易政策衔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业务指导,并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建设用地节余指标交易情况及时研判、沟通、协调和评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十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指导意见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