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长人社发[2010]11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附:《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81号)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8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保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顺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和省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到我省城镇就业并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按照以下标准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
(一)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 2%的总和转移。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 .
1、1998年1月1日之前的(首次参保缴费在地方的,从1992年1月1日--1998年1月1日;首次参保在行业的,从行业参保缴费之日--1998年1月1日),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
2、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3、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三、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按187号文件“附件2”第四、六、七、八、十条的规定办理。
四、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省范围内跨经办机构流动就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晋劳社厅发 [2007]98号)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转入的个人账户信息要全额记账。
五、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做到从基本政策到经办规程的上下一致,严禁各地自行制定“土政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原则,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养老保险关系顺畅接续。要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在发凭证、接电话、办手续、转基金四个重要环节上做实做细,认真及时填发好七张经办表格,落实好转移程序中“三个15天”的工作要求,把转移接续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筒称《暂行办法》)。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工作进度、配套措施、应急预案和检查监督等作出具体安排。特别是元旦、春节将至,这一期间也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和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办规程的要求,坚持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在发凭证、接电话、办手续、转基金等各个环节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经办管理工作。各地要服从大局。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执行,并调整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程序。
四、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在本地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宣传部门,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开展专项宣传活动,把宣传工作做在前、做到位。要总体筹划,突出重点,注重对转移接续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面对面宣传和政策解读释疑;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既注重利用平面、电子媒体,也可印发小册子、宣传单等;要深入到企业基层开展宣传,指导和督促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到车间、工地一线,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解读政策;要注重政策宣传通俗易懂,做到政策口语化、权益数量化、流程形象化,通过举实例、算细账等方式,让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看得明白,心中有数;要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络,大力开展正面宣传,同时制订相关工作预案,积极妥善地应对可能出现的负面情况,
确保维护社会稳定。
五、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特别是实施的时间紧、任务重,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十分重要。部里将举办《暂行办法》培训班,对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对县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层单位和业务骨干、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力求使所有管理和经办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和经办业务流程,不断提高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认真抓好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工作。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手段和水平,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已实现与部金保工程联网的,要调整完善本地信息系统,实现本地业务系统与部里金保工程“异地业务系统”无缝连接,通过电子化方式办理转移手续;尚未与部金保工程联网的,暂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同时要加快本地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尽早实现转续业务操作的信息化。要认真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参保人员的统计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出相应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的问题。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争取领导支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相关方面的力量,全力抓好实施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暂行办法》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