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指导思想、坚持基本原则
  (一)统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抓手,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为重点,以健全管理服务体系为保障,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支撑,进一步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
  (二)坚持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充分尊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强迫流转;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产出率。注重提高流转土地的经济效益,鼓励和扶持各类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发展现代农业。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夯实流转基础、切实提供社会保障
  (三)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农村土地确权、确地到户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完成土地二轮延包扫尾工作,实现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地块、面积四到户。各县市区要加强督查,认真清理、规范、保管土地承包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范化、信息化。
  (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开展土地流转的重要条件。要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加强对流出农户的培训;抓好劳务输出指导和服务,建立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树立劳务输出品牌,推动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培养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有现代经营理念的新型职业农民。
  (五)建立流出土地农户社会保障制度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转为城镇户口或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进行土地流转;自愿将家庭承包土地入股进行合作经营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社不得将入股土地用于偿还债务;实行流出土地农户与社保、医保挂钩政策,保障流出土地农户的生产生活。对于承包土地全部流出的农户和返乡农民工优先纳入各类就业计划,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将流出土地的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畴。
  三、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健全管理服务体系
  (六)建立土地流转市场
  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托农经管理部门,建立县级有市场、乡镇有中心、村级有站点的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土地在农户间自由流转拓展一个制度规范、市场调控的广阔空间。县乡要安排土地流转工作经费,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大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档案柜等设备;开展本辖区内土地流转信息的发布和流转合同的管理。
  (七)健全管理服务体系
  1、健全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县乡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指导、履行土地流转职责。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设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簿,开展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指导、合同鉴定、政策咨询等工作。村级土地流转设立联络员,提供本集体组织内部土地流转情况。
  2、健全土地流转制度。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制度,使用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形式进行土地流转的,流转双方要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健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制度。流转合同鉴证时,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农经管理机构对转出方是否确地、确权,转入方流转后的用途是否具有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法合规的合同进行鉴证。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约定,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立即终止或变更合同。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经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农经管理机构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流转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注销、变更和换发手续。
  3、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途径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乡村要及时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上访事件。各县市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分管领导担任仲裁委员会主任,加强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县级建立仲裁庭、乡镇建立调解庭,每个县至少聘任5名以上仲裁员、每个乡镇至少配备2名调解员,并加强调解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
  四、加大引导扶持力度、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八)加大引导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引导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从2012年起,市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中每年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土地流转专项扶持,支持县(市区)、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设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配备信息设备,开展流转服务;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流转双方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助。
  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市县财政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和调解庭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案件受理、审理等。
  2、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进行优先扶持。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享受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各级基建类和财务专项补助项目,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3、强化金融和保险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四荒地使用公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使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创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
  4、落实农业生产配套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畜舍、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临时性用地,其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乡(镇)协调用地选址,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加强管理,防止改作非农用地。
  (九)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1、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各类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形成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开展规模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提升农产品品质,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建立农技人员联系制度,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优先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培训,提高其规模经营水平。
  2、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要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新的规模经营发展模式,加强统一经营服务,加快培育——产业规模大、产品竞争力强、品牌信誉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增强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作用,提升合作社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的能力;要依法积极推行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3、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基地,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企业法人资格领办创办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大宗农产品生产,促进农业增产,带动农民增收。
  五、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宣传引导作用
  (十)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承包农户及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培训和项目扶持等工作。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4号)要求,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政策职能列入政府职责。为加强全省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省编办下发了《关于成立山西省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通知》(晋编办字[2011]189号),核定正式编制12人。为加快建立我市的“市、县有市场,乡镇有中心,村级有站点”的四级流转服务平台,引导全市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化运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经部门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确保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正常运转。
  (十一)发挥宣传引导作用
  市县农经部门和各级新闻媒体要及时总结先进典型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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