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快市域城镇化推进步伐,2011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长治市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长治市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办法》、《长治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长治市矿业存量用地整合利用实施细则》、《长治市推进市域城镇化筹融资实施方案》、《长治市市域城镇化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办法》、《长治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长治市进一步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长治市鼓励农民进城创办微型企业办法》等九个推进市域城镇化配套文件。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年12月14日
长治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的制定,立足我市市情,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通过进一步扩大、放宽城镇落户的条件、范围,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为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和构建“一核双圈”城镇空间布局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条 本细则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和《长治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办法》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行实施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
第三条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稳定居所、稳定职业、稳定经济来源的“三稳定”为基本落户条件,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一)稳定居所需具备条件:1、购买的商品房或二手房;2、办理了合法手续的自建房;3、政府房管部门主管的廉租房、公租房;4、受赠、继承的产权房;5、单位自建的公寓房和集体租用的职工宿舍房。
(二)稳定职业需具备条件: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2、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招录、聘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二年的);3、投资、经商(包括个体经营业主)、兴办实业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商人;4、驻我市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已办理合法手续的工作人员。
(三)稳定经济需具备条件:1、宅基地、耕地被政府征用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常住居民;2、承包林地、草地、荒山、果园、鱼塘等经济农业合作人员。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申请迁移我市的公民,由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办理。
(二)实行一站式办户制度。按照现有的网络条件,城区、郊区、开发区范围内居住的公民和县级区域内居住的公民,属同类性质户口(农业迁往农业、非农业迁往非农业)且符合迁移条件的,取消《准迁证》和《迁移证》,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网上审批办理。
(三)实行挂靠户口托管制度。凡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以建立集体户口,录用、聘用、雇用人员均可入户。
(四)对土地被征用和即将开发的城镇建设规划区的农村居民,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整建制转为城镇居民。
(五)对落户我市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人员及聘用的员工,单位可集体申请,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员工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可成建制办理迁户手续。
(六)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自建房,继承房,受赠房,租住在公租房(廉租房)的申请人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移人书面申请;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加盖户籍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并签注日期;3、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迁移人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继承房或受赠房迁移人需提供公证书;自建房迁移人需提供土地使用证;租住在公租房、廉租房的迁移人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购买二手房的需将原户口迁出后方可落户。
符合上述条件迁移人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共同生活的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七)投资、经商、办实业申请人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移人书面申请;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加盖户籍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并签注日期;3、营业执照。
符合上述条件迁移人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共同生活的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八)录用、聘用、招录人员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移人书面申请;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加盖户籍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并签注日期;3、公职人员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录用文书;职工人员需提供劳动部门备案的用工合同书和缴纳两年的社会保险凭证;4、用人单位介绍信。
(九)投亲(指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申请人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指户口在我市辖区内的一方)书面申请;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加盖户籍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并签注日期;3、申请人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与迁移人关系证明;4、夫妻投靠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在中心城区、县城、建制镇就学属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投亲的,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就学的学籍证明。
(十)大中专毕业生、技术人员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就业证;2、毕业证书、技术职业资格证;3、户口迁移证;4、接收单位证明;
持上述材料,可直接到工作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单位集体户或亲友处办理落户手续;暂无找到用工单位,仍愿将户口落在我市的,可将户口挂靠在市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集体户上。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户籍改革实施中,要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服务流程,实行阳光服务,力争群众满意;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得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得代收证件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长治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长政发〔2001〕92号)文件同时废止。